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206号
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其堂,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不详。
委托代理人:于文嘉,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