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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8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发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刘子云曾与上诉人协商,将2020年1月份其借给上诉人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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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冲抵刘子云承诺给上诉人6万元的项目奖金,上诉人表示同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此以后,两笔款项相互冲抵,故上诉人无需再向刘子云偿还5万元借款;二、2021年3月7日,上诉人收到刘子云将5万元借款的债权转让给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但此时债权转让通知中所转让的债权,已经因上诉抵消行为而消灭,故,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认为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给他6万元奖金没有任何依据:1、***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6万元奖金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的;2、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就提交了报告,他主持项目是没有通过验收的,无需支付项目奖金;3、***一审提交的微信记录和录音都不能证明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云同意支付6万元奖金。
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归还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请求判令***向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计算便利,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公布的LPR(年利率3.85%)标准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1283元);3、请求依法判令***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曾经是湖南新云医疗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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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的员工,案外人刘子云系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16日,***因个人资金紧张,向刘子云借款50000元,并承诺自2020年2月起,每一个月归还10000元,到2020年7月30日全部归还。刘子云于当日向***微信转账5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2020年7月10日,案外人刘子云与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享有的上述债权本金伍万元全部转让给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2021年3月4日,案外人刘子云向***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21年3月7日签收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始终未向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归还欠款。
以上事实有债权转让通知书、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会议录音、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个人资金紧张,向案外人刘子云借款50000元,刘子云于当日向***微信转账50000元,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刘子云将其对***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并通知了***,故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案外人刘子云对***享有的债权,***辩称案外人刘子云曾私下说过其出借给***的50000元,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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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时的研发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院对***的抗辩不予采信,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要求***归还欠款5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二、因双方仅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故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求,该院部分支持,该院酌定自2020年7月3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1305元,因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仅主张1283元,该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283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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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10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1元,由***承担。
本院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因个人资金紧张,向刘子云借款50000元,刘子云当日微信转账50000元,双方约定了归还期限,但未约定利息。后刘子云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到期后未归还借款,称该50000元冲抵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他的项目奖金60000元,其无需归还该笔债务。依据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3512号裁决书认定,***主张项目奖金6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并未就该项裁决提起诉讼,现该项裁决已经生效。故***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应归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作出了详尽的分析,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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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安审判员欧阳宁审判员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宇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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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