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子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乔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龙村路**碧水天和****楼div>
法定代表人:莫乔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乔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安
审 判 员 郭柏奎
审 判 员 李兴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雯
书记员(兼) 彭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