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3962号
原告: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82895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20406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