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2民初555号
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98507538U。
法定代表人:周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素娇,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永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工业园区华强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718017XP。
法定代表人:田仙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信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钊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