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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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837号
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7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98507538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素娇,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原告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