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7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鎏、钟晶晶,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丽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