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625号
原告:***,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告: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7委48组。
法定代表人:詹立民。
原告***与被告***、被告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其因需要向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将已开据的发票要回为由,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文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