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8105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詹福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场,住所地***道里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农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应向富达公司给付工程款8654391.22元、利息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5元。***农场向富达公司已履行99585元,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农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农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