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与黑龙江省富裕牧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7414071183L,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
法定代表人:***,该牧场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36933911A,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7委48组。
法定代表人:詹福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省富裕牧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6)黑810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富裕牧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富裕牧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富裕牧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富裕牧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