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2,582.73元及利息,执行费1,2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871.73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