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

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恢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黑泥湖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二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8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4022元、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汉民二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