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黑泥湖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