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32551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祥街云谷佳园F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8216082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嘉祥县,特别代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26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上诉人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266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地在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