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四川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1民初1799号
原告: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0日,系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1516号1栋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31日,系四川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四川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6.00元,减半收取913.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魏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