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悦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经过阅卷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东泰公司***公司均是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主体,东泰公司承接莽山瑶溪谷温泉度假村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有资质的君悦公司,君悦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从事工作中因公伤亡的,应由该东泰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东泰公司辩称,本案不应适用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因为东泰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分包的行为,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是***公司承包的。东泰公司与**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君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与东泰公司、君悦公司于2019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6月20日,东泰公司(甲方)与君悦公司(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乙方承包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基础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并约定了劳务报酬、价款的结算与支付、质量标准、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2016年12月27日,君悦公司(甲方)将其分包的工程项目又分包给***,并与***(乙方)签订了《生产责任承包合同》,乙方承包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基础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并约定了职责比例及范围、付款方式、安全生产等事项。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约定,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承包工程后,将泥工工程分包给泥工工头,泥工工头雇请**做泥工。2019年4月21日,**在做工时,因竹踏板断裂从三楼摔至一楼地面,当即被送往湖南省宜章县黄沙镇中心卫生院,进行CT检查,医生诊断为:头颅平扫未见明显颅内血肿及颅骨骨折(建议复查),右侧颧骨骨折,胸部平扫未见明显双肺挫伤及肋骨骨折(建议复查),上腹部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创伤(建议复查),骨盆各骨骨质未见异常,腰椎平扫未见明显骨折(建议复查)。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2日,**在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2.右颌面部肿胀伴积气;3.双筛**;4.窦性心动过缓;5.胆囊息肉。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1日,**在郴州市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生出院诊断为:1.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2.慢性鼻**;3、右肩软组织挫伤;4.左中指肌腱止点断裂。
4.2019年6月19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做出了宜劳人仲字[2019]第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资料不齐备,无具体联系方式,经多方查证,仍无法联系。
5.莽山瑶溪谷温泉度假村工程的劳务合同是***签订的,但目前是***(***父亲)管理,工程施工员是***,2019年11月23日,工程已经停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东泰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其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东泰公司、君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君悦公司提出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系处理不当,应当驳回**的起诉,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已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过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至于仲裁是否得当不宜在本案中审理,故对君悦公司提出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不当、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的主张,不予采信。东泰公司与君悦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君悦公司,君悦公司再就该部分工程与***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并在合同安全生产条款中约定,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负责。合同签订后,***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分包出去,故**提供劳务受害的工程实际承包人是***,并非君悦公司和东泰公司,**与东泰公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要求确认其与东泰公司、君悦公司于2019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与东泰公司、君悦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提供的劳动是东泰公司、君悦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不受东泰公司、君悦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不受东泰公司、君悦公司的劳动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主张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东泰公司、君悦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和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