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22民初247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悦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君悦公司为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君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7日原告被聘到被告承接的宜*********度假村务工,工种是泥种,工作期间原告受被告的制度约束,但至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4月21日中午10点左右,原告在上班作业时,因竹踏板断裂,原告从3楼掉到一楼地面上。当即鲜血直流,疼痛难忍,被急送到宜章县黄沙镇卫生院处置后,便回到莽山乡医院门诊打消炎针。由于原告伤势严重,同年5月5日原告便到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医生诊断为:1、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2、右颌面部肿胀伴积气;3、双筛**;4、窦性心动过缓;5、胆囊息肉。在该院住院治疗7天后转入郴州市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该院医生诊治为:1、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2、慢性鼻**;3、右肩软组织挫伤;4、左中指肌腱止点断裂。在该两院住院17天后出院,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7月15日做出宜劳人仲字(2019)第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东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君悦公司辩称:1、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君悦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是君悦公司聘用,君悦公司与**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含事实与形式),**并不受君悦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2、君悦公司与东泰公司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已于2017年9月22日到期,且该合同是挂靠合同;3、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不当,宜章县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的起诉,重新要求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4、君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对君悦公司的起诉。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0日,东泰公司(甲方)与君悦公司(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乙方承包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基础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并约定了劳务报酬、价款的结算与支付、质量标准、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2016年12月27日,君悦公司(甲方)将其分包的工程项目又分包给***,并与***(乙方)签订了《生产责任承包合同》,乙方承包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基础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并约定了职责比例及范围、付款方式、安全生产等事项。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约定,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承包工程后,将泥工工程分包给泥工工头,泥工工头雇请**做泥工,2019年4月21日,**在做工时,因竹踏板断裂从三楼摔至一楼地面,当即被送往湖南省宜章县黄沙镇中心卫生院,进行CT检查,医生诊断为:头颅平扫未见明显颅内血肿及颅骨骨折(建议复查),右侧颧骨骨折,胸部平扫未见明显双肺挫伤及肋骨骨折(建议复查),上腹部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创伤(建议复查),骨盆各骨骨质未见异常,腰椎平扫未见明显骨折(建议复查)。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2日,**在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2、右颌面部肿胀伴积气;3、双筛**;4、窦性心动过缓;5、胆囊息肉。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1日,**在郴州市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生出院诊断为:1、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2、慢性鼻**;3、右肩软组织挫伤;4、左中指肌腱止点断裂。 4、2019年6月19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做出了宜劳人仲字[2019]第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资料不齐备,无具体联系方式,经多方查证,仍无法联系。 5、莽******度假村工程的劳务合同是***签订的,但目前是***(***父亲)管理,工程施工员是***,2019年11月23日,工程已经停工。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被告东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其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君悦公司提出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系处理不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本院认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已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过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至于仲裁委是否得当不宜在本案中审理,故君悦公司辩称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不当,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本院不予采信。东泰公司与君悦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君悦公司,君悦公司再就该部分工程与***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并在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约定,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负责。合同签订后,***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分包出去,故**提供劳务受害的工程实际承包人是***,并非君悦公司和东泰公司,原告与东泰公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东泰公司、君悦公司于2019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金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