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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环境保护局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528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富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环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富平县XX大道XX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时,大量裸露渣土未覆盖,施工现场喷淋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富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30日向该公司下发了富环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义务,在2018年12月19日收到《富平县环境保护局限期催缴罚款书》后10日内仍未履行缴纳罚款要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尚在被执行人对涉案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富环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国庆
审判员任五奎
审判员赵倩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