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润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2313号
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8805K。
法定代表人:董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27905Q。
法定代表人:赵庆。
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
法官助理张喆
书记员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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