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民终11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3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学,湖南毛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饶彦,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迎春,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瑶族,居民,户籍地为湖南省双牌县,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司法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3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先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祝 群
审判员 张益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