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540号
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工业集中发展区大同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58785657M。
法定代表人:闵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静,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西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0117U。
法定代表人:徐绍波。
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在中国银行夹江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价值以480000元为限。宝利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在中国银行夹江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价值以4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刘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艾文雁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