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5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工业集中发展区大同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58785657M。
法定代表人:闵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静,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西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0117U。
法定代表人:徐绍波。
原告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川1126民初540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冻结了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价值以4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刘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艾文雁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