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781号

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331337351。

法定代表人:张世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0117U。

法定代表人:徐绍波。

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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