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东方电器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1212号
原告:东方电器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
法定代表人:冯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西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波,执行董事。
原告东方电器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东方电器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犍为航电枢纽工程泄洪闸工作门门槽金属结构件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JJWX-G18009Y,合同金额为1,638,254.55元)和《犍为航电枢纽工程泄洪闸检修门门槽金属结构件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JJWX-G18010Y,合同金额为2,339,661.90元)。201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工作门门槽补充协议》和《检修门门槽补充协议》,将两合同总价分别调整为1,418,233.24元和2,031,634.09元,两合同变更后的总结为3,449,867.33元。2020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检修门槽补充协议2》,将检修门槽的总金额2,031,634.09元调整为1,882,452.88元。承揽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承揽义务,但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21年1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313,686.1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13,686.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犍为航电枢纽工程泄洪闸工作门门槽金属结构件制作承揽合同》和《犍为航电枢纽工程泄洪闸检修门门槽金属结构件制作承揽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四川省夹江县,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当地人民法院为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且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不适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媛媛
书 记 员  胡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