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晶通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228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实际办公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30066533。
法定代表人:林正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湖北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会信用代码91420105063009352G。
法定代表人:沈晶晶。
被告:**,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鄂0112民初4228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