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19号
原告: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0号邬家山村1幢2层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道伟,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港汽车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D区8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北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舟,湖北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芬,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联投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花山生态艺术馆。
法定代表人:黄亚林。
原告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港汽车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联投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港汽车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联投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紫 茶
人民陪审员 王 建 明
人民陪审员 龚 小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郑美佳
书 记 员 王 荣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