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破申20号
申请人: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0号邬家山村1幢2层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投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花山生态艺术馆。
法定代表人:黄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7月2日,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公司)以联投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金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联投金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联投金港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36年5月11日止,经营范围为赛车活动策划;汽车救援联络代理服务;停车场管理;物业管理等。公司股东为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金港汽车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1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判令联投金港公司向东盟公司支付工程款3629981.67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东盟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联投金港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东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1执2205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1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及(2019)鄂0111执2205号执行裁定,显示联投金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认定联投金港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东盟公司申请对联投金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对联投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褚金丽
审判员 徐子岑
审判员 赵文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何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