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138号
原告:湖南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道三益村三十五组50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3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小区1排15栋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湖南勤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