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03民初256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28元,应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803元,剩余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