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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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大道镇东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888263255。
法定代表人:施耀福,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上诉人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悦琛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李伟峰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赟
代书记员续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