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286号
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鹿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东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时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萍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银花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