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郴州市汉旭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286号

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鹿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东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时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郴州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萍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银花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