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英山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民初3595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初阳,湖南省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东河西路(有色金属产业内三晶科贸对面)。
法定代理人徐时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涟源市英山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路五江购物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曾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英山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英山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英山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英山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廖庆华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人民陪审员  易礼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