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郴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03民初1681号
原告郴州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被告提出司法审计,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