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2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白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70989。
法定代表人:沈焕杰,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9785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兴县煤山镇白岘工业园区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执9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