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2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829264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白岘乡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955709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侠,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9996.6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执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