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829264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白岘乡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955709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侠,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邓侠、***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