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钱焕,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白岘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7098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焕与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7920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辰跃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而流拍;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名下有小额存款,未予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已息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执6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