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5637号之一
原告: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白岘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文明,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辰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