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龙江县第一中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21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江县第一中学,住所地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
龙江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龙江县第一中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江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祁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