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长沙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844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