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科技名苑3号楼高层4**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作出的(2019)黑02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保险机构查询到***有存款及保险,本院已扣划;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到查询房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2执恢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