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奇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科技名苑3号楼高层楼04**0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5611437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审第三人:**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科技名苑3号楼高层楼04**0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12847984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奇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哈尔奇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预交,上诉人申请缓缴诉讼费,本院未予准许,再次书面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予缴纳,在通知期满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奇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4.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