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B区31栋16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劲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郑仲裁字第02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689989.76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93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璟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