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B区31幢16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汪钊,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终17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耀君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周利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安之
书 记 员 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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