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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286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红,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城南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5477290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