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052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丽水亿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城南中路8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5477290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亿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计1327.5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