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91民初106号
原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晨,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鑫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鑫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