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34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32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40010552528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冀04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冀04民终2947号裁定,撤销本院(2018)冀04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准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反诉费3900元,由**承担。******
审判长周长代******
人民陪审员冀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