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5民初70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内蒙古道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1415084P,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B区5119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某,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1,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67328506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东油库对面B-7014-7014。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拉特后旗富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670656922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水务局309-311室。
法定代表人:袁某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乌拉特后旗富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在本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