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木渎太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7151号
原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128号金竹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木渎太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西街6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木渎太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玺